| 诗讯 | 诗海 | 诗人 | 诗话 | 诗教 | 诗论 | 诗刊 | 诗画 | 诗社 | 入门 | 提高 | 鉴赏 | 趣闻 | 文史 | 楹联 | 介绍 | 美文 |

文章浏览

诗词学院

诗词影像

资料下载

诗词图书

网上留言

诗词论坛

 |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音像中心 | 下载中心 | 留言中心 | 图书中心 | 交流中心 | 诗词学院 |  繁体中文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诗词网 >> 文章中心 >> 诗坛纵横 >> 诗界了望 >> 文章正文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内外诗坛集雅韵 古今文苑…
诗风词韵中的定王台
天一阁遗书《早朝诗》
王国维与《人间词话》
诗词乐事
唐美女诗人薛涛墓葬寻踪
轶闻:李白居鲁不离鲁酒
有诗为证海南飘雪不止一…
桃花诗村孕育出百余名“…
农民家庭出了四个诗人 广…

抵制诗歌“娱乐化

          ★★★
抵制诗歌“娱乐化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日报 点击: 更新:2007-2-1 9:18:35
 

      由《诗歌月刊》下半月刊编辑部、清水洗尘诗歌论坛、天问文化传播机构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让诗歌发出真正的声音”系列活动,该活动也是今年中国诗歌界为纪念中国新诗诞辰90周年而举办的第一个大型活动,活动中,诗人们围绕着“诗歌与声音”这一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诗歌成了大众娱乐的媒介

  2006年,文坛的热闹已经深化为大众共同参与的娱乐。“赵丽华梨花体”、“脱衣朗诵事件”、韩寒对诗歌“死刑”宣判等引来了狂激笔战与论争,这些“关乎诗歌”但又“不属于诗歌”本身的“文化现象”,似乎正在说明一个事实,那就是“诗歌作为大众娱乐的媒介”,在今天已变成了一个铁的现实。研讨会上,北师大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清华提出的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认同。抵制诗歌的无限娱乐化,成为中国诗歌界最强烈的呼声。

  张清华说,诗歌作为大众娱乐的方式不但可能,而且已迅速变成了戏剧性的广泛的现实:参与“恶搞”的人发泄了他们针对一个用非通常的方式写作的人的不满与潜意识想象;观看恶搞的人欣赏到了一个特殊的热闹景观,有了饭桌上助兴佐餐的谈资;“被恶搞”的人呢,则在“受伤害”的同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点击率”和知名度……正所谓各取所需,各得好处。而诗歌这种古老的艺术形式已摇身变为现代的文化娱乐的主角。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那么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让诗歌显示“精神良知”

  什么是诗歌真正的声音?朦胧诗代表诗人、思想家梁小斌说,诗歌应该是诗人的精神创造,诗歌真正的声音应该是传递一种崇高的精神。如今一提到“崇高”,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一代会嗤之以鼻,因此这种精神在当代诗歌中被弱化甚至丑化了,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如果诗歌本身不能显示精神良知,去掉了社会职责,它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何让诗歌发出真正的声音?张清华说,诗人应该保持精神上的独立性,而不是让诗歌成为公共空间的娱乐活动,靠恶搞、炒作博得点击率和商业利益。另外,写作的“中产阶级趣味”也是应该警惕的,很多人喜欢在作品中表现个人日常生活的审美观,写些非常细化、毫无意义、自恋的东西,只能说明创造力和创作资源的枯竭。著名诗人、学者宋琳说,古人说“文以载道”,我们说“文必见道”,好的作品一定是具有思想内涵的,对社会、对时代有所承担的。找回诗人往日的尊严

  “中国曾经是一个热爱诗的国度,诗人在历史上有崇高的地位。但如今提到诗人,许多人会不屑,甚至用调侃的语言和心态,把诗人看成另类。每每想到这些,我就感到很悲哀。但我想,诗人本身也应该反思自己,是不是我们做人不到位,才让诗人的形象在人们心中扭曲了?”女诗人潇潇的发言,引起了与会者的共鸣。

  本次活动的策划者、著名诗人潘洗尘说,这是一个有关诗人在现今社会的尊严问题。其实每个诗人的言行都在传递诗歌的声音:我经常问自己,如果你是一个诗人,你能否让你的妻子、家人、朋友对诗歌抱有好感?能否用你的善良、真诚、正直感染他们,用作品打动他们?从我做起,我们就能慢慢找回诗人的尊严乃至诗歌的尊严。“底层写作”呼唤“写作伦理”

  2006年,“底层写作”和“打工诗歌”是一个热门话题。一年来,各种媒体均出现了持续讨论。许多人冷嘲热讽,认为底层人民实际是看不到、也不需要诗歌的,而写打工诗歌的人是借助特殊的炒作来谋利。对此,张清华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说,不排除写作者有追逐利益的动机,但如此广泛并持续走热的讨论,一定有来自公共空间的集体意志,太多的苦难和困境需要人们去关注,需要写作者用更便捷和强有力的方式来传达。“底层写作”呼唤的是“写作伦理”与道义担承,一个关注底层与社会正义的社会,才是一个诚实和不虚伪的社会。(黑龙江日报)

文章录入:木亚山    责任编辑:木亚山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中华诗词网 版权所有 | 粤ICP备05039532号 | 公安备案:200303E0020 |法律顾问 朱善文 主任律师

    客服电话:13702608845 0757-23857118 | 邮件:zhsc2003@126.com | QQ:36775589 | 传真:0757-22660245

    申明:本站转载作品,意在弘扬诗词文化。如有冒犯侵权,敬请联系指出,即行删除改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