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诗讯 | 诗海 | 诗人 | 诗话 | 诗教 | 诗论 | 诗刊 | 诗画 | 诗社 | 入门 | 提高 | 鉴赏 | 趣闻 | 文史 | 楹联 | 介绍 | 美文 |

文章浏览

诗词学院

诗词影像

资料下载

诗词图书

网上留言

诗词论坛

 |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音像中心 | 下载中心 | 留言中心 | 图书中心 | 交流中心 | 诗词学院 |  繁体中文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诗词网 >> 文章中心 >> 诗坛纵横 >> 诗界了望 >> 文章正文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文章

探索诗歌新体 弘扬白屋诗风

        ★★★
探索诗歌新体 弘扬白屋诗风

作者:尹朝国 来源:四川政协报 点击: 更新:2006-12-18 8:58:03
 


  探索诗歌新体 弘扬白屋诗风——纪念白屋诗人吴芳吉诞辰一百一十周年

  我国是诗的民族,诗歌源远流长,体裁多样,优秀作品极为丰富。

  在创作新体的众多诗人中,白屋诗人吴芳吉(1896——1923)是其佼佼者。他独树一帜,堪称典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他有先进的诗观诗论

  吴芳吉所处的时代,正是发生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时期。新文学革命的浪潮汹涌而来,诗歌面临变革之势。吴芳吉非常赞同中国诗歌变革,认为“处今日之势,欲变亦变,不变亦变……非变不通,非通无以救诗亡也。”他断言“复古固为无用,欧化亦非全功,不有创新,终难继起。”怎样变,他不同意当时某些人的“连根拔去”和“迁地另植”之说(即彻底否定传统诗词和全盘西化),而持“接木”即“同化论”,主张继承和借鉴古人和外国人的文明成果,另辟蹊径,“以旧文明的种子,入新时代的园地。”其精彩的经典论述是:“余所理想之新诗,依然中国之人、中国之语、中国之习惯,而处处合乎新时代者。”一言以蔽之,新诗要其有中国特色。这充分说明吴芳吉见解之深。时隔七、八十年后的今天,其诗观、诗论经受了时间、历史的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先进的。

  第二,感人至深的诗歌美学特色

  从艺术手法上看,“新、真、仁、神”是其美学特色

  芳吉先生重视对诗歌的美学要求,他曾说“美虽有庄严、神秘、宏壮、激烈、安静、慈悲种种之不同,而诗之必要有美然后得以成立,总是不能非议的。”并称其作诗妙诀为“新、真、仁、神”四字。“新”是要求诗歌的创作要有新意(意境新、语言新、体裁新等),不墨守陈规,有创新精神。“真”指诗歌艺术的真实性,真善美的统一性。“仁”体现人道主义、博爱精神,个体人格的主动性、独立性。“神”则是神韵、神采等。吴芳吉创作的诗歌中,总是充满着浪漫不羁的形象思维,热烈奔放的情感抒发,独特个性的追求表达,韵味无究的生动描述,体现了“新、真、仁、神”的美学特色,故能扣人心弦,感人至深。

  从体裁、形式上看,独树一帜创殊姿

  芳吉先生毕生致力于诗歌创新,在其代表作《婉容词》、《两父女》、《护国岩词》、《笼山曲》等诗歌中,他运用传统诗词优美的语言、和谐婉转的音节、乐府民歌长短自由的句式,以及外国诗歌宏伟变化的结构,熔一炉而成为一种新体——白屋诗体。真是冲破藩篱,自成妙谛。世人誉为旧坛新体。《婉容词》于1919年10月在上海脱稿后,曾被采用为中、小学教材、影响历久不衰,现在许多年逾古稀之人,犹津津乐道,足见其艺术魅力之大。充分表现了他善于继承传统,勇于开拓创新的精神。

  第三,他有科学的经验总结

  芳吉先生对如何创作诗歌,摸索和总结了许多经验。如“起韵必谐,设辞必丽,起调必工,结意必远。”“长篇宜涵浑,短篇宜精致。”“凡作一诗,宜先有深厚之意,然后一气呵成。”……这些论述,对如何下笔做诗,都是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表情的方法既不能人人相同,做诗的格调自必个个有异。”“诗既无文话白话之分,是彼此均属一家;诗纵有文话白话之分,变不妨各行其是。”“须知诗的佳处,不在文字与文体之分别,乃在其内容的精彩”。这里,他强调诗人的个性、特殊性,指明做新诗和旧诗的关系,也是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特别是他在创作《婉容词》之后所总结的经验:“必在不雅不俗、不新不旧、不中不西、不激不随之间”更为完整、科学。这既是芳吉先生所创诗歌的特殊风格,也是他的诗歌创作经验的升华和科学总结。

  吴芳吉的诗歌,当时曾受到一些人的非议和攻击,讥之为“非驴非马”,但却受到人民群众的喜爱,得到同时代的诗人名家的高度评价。毛泽东有“芳吉知春,芝兰其香”八字之评。梁启超说“《壮岁诗》瑜不掩瑕。《哭柳潜》三首纯乎其纯,将来必为诗坛辟世界。”于右任赞其为“独立特有之雄才”。吴宓称之为“天地英灵气,古今特异才。”由此可见,吴芳吉的诗观诗论,与中国诗词的发展方向完全是一致的。他创作的“白屋诗体”,就是当今倡导的、典型的“新体诗歌”之一种成功尝试。因此,学习和弘扬白屋诗风,对于探索诗歌新体仍有不可估量的重大作用。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中华诗词网 版权所有 | 粤ICP备05039532号 | 公安备案:200303E0020 |法律顾问 朱善文 主任律师

    客服电话:13702608845 0757-23857118 | 邮件:zhsc2003@126.com | QQ:36775589 | 传真:0757-22660245

    申明:本站转载作品,意在弘扬诗词文化。如有冒犯侵权,敬请联系指出,即行删除改正。谢谢!